为加强对我系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管理,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,保障我系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,自觉做到安全用电,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。
第二条 宿舍发生线路故障必须及时报有关维修部门更换或维修,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。
第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、走廊、卫生间等宿舍区内私自拉接电源。
第四条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电热棒、电炉和电饭锅、电炒锅、电磁炉、电热杯、电水壶等电热器具,严禁放置移动式插座、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。
第五条 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。
第六条 违反第三、四、五条规定,违章用电设备由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时予以没收,违章用电设备予以收缴销毁,对违反规定者给予警告(含警告)以上处分。
第七条 不得擅自拆除、迁移、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,严禁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(盒)和供电电缆。违者除承担修复费用外,并视情节后果、轻重给予记过(含记过)以上处分。
第八条 切实做到人离关灯、关电源,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,不得长时间通电。
第九条 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事故者,除赔偿损失外,并视情节、后果轻重给予记过(含记过)以上处分;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十条 同一宿舍内违反上述规定拥有或使用违章电器,不能查明使用人或拥有人的,取消该宿舍集体及所有成员个人在该学年内的一切评优评奖资格。
第十一条 系领导、辅导员及学生会生活部干部定期对我系学生宿舍进行检查,负责本规定的执行。对抗拒检查、打击报复检查人员者,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制定之日起实施。